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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茶商标之争——混淆理论在商标近似判断中的应用

2020年03月13日 本站原创 查看: 字体:

贡茶商标之争

【案件背景】

2015年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侵害第8529436号贡茶1.jpg为由将多个贡茶品牌起诉至法院。各被诉方均使用了贡茶2.jpg图案标识。最先被诉的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御可”贡茶)一审、二审均败诉并被判决赔偿赔偿50万元、《广州日报》登报消除影响(详见“(2014)穗海法知民初字第749号”、“(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

【代理“禧御”贡茶应诉】

2015年9月份,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将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及旗下8家加盟店起诉至法院,认为使用15842670342929990.jpg图案标识侵害其注册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宾凯公司赔偿50万元及消除影响,要求旗下每家加盟店赔偿3.5万元。

禧御贡茶选择对起诉总公司的“(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604号”及起诉加盟店的“(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603号”先行应诉,其余大部分案件都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禧御贡茶向法院提交了50多份证据,包括:1、自宋朝熊蕃所著《宣和北苑贡茶录》开始的贡茶专著;2、在先的“贡茶”、“GONG CHA”、印章样式相关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3、原告申请注册申请注册15842670342929990.jpg商标并被国家商标局驳回;4、各奶茶品牌使用15842670342929990.jpg并成为通用标识;5、加盟协议;6、禧御商标证;7、禧御聘请李湘作为代言人;8、15842670342929990.jpg图案实际源自台湾第01265402号15842674726786878.jpg商标。

【案件结果】

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603号”作出判决驳回样样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样样好公司的15842670103752317.jpg商标整体为左右结合,左侧为较大字体的“漾漾好”字样,右侧上部为篆书竖写“贡茶”加“GONG CHA”拼音,下部为溢香杯图案;其中,15842670342929990.jpg图案占整体图形不足三分之一比例;“贡茶”一词自古有之,属于通用名称;“贡茶”作为双方图案的共同要素并无显著性;整体比较双方图案具有明显区别;样样好的15842670103752317.jpg商标的“漾漾好”、溢香杯图案更为突出;禧御贡茶将15842670342929990.jpg图案与“禧御”结合使用,仅凭15842670342929990.jpg普通消费者不会将双方服务混淆。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终32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申8238号均维持了(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603号案一审判决。该案入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样样好公司对“(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604号”提出撤诉申请。

【律师点评】

郑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被告仅使用原告商标的15842670342929990.jpg部分图案是否构成侵权值得商榷,经过调查后的证据反映15842670342929990.jpg确实不属于原告创作及独享,被告有能力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主张;但“御可”案对本案影响重大,因为对于法官而言,参考在先类似判例没有任何风险,作出不同判决需要较大勇气。

调查“御可”案发现,被告“御可”一审未提交任何证据,且“御可”有使用溢香杯图案。因此,禧御贡茶在案件中除了需要提供大量证据,还要说服法官“根据双方证据优势独立审理案件,切莫机械参考在先判例”。

从法律角度:

一、无论是否构成侵权,加盟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注册商标包含通用名称、图案不得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整体比对双方图案不会给消费者构成混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商标近似主要考虑整体是否近似,但也要考虑主要部分对商标整体特征的贡献作用。“元素包含”是不能作为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的。试想,若把三千常用汉字列举打印申请注册一个商标必然是可以获得核准注册的。若以“元素包含”的标准,其他任何使用常用汉字的商标均构成对其侵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文/admin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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