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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化解曼秀雷敦对某知名化妆品牌的系列知识产权诉讼

2020年03月30日 本站原创 查看: 字体:

2014年10月31日,曼秀雷敦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201230041274.7、201130442469.8号外观设计专利为由,起诉某知名化妆品牌,法院以“(2014)长中民五初字01495号”、“(2014)长中民五初字01496号”、“(2014)长中民五初字01497号”立案受理。该知名化妆品牌为息事宁人,当即表示愿意更换包装被补偿曼秀雷敦30万元。法院为此专门组织了一次调解。但曼秀雷敦态度十分强势,要求必须停止生产、销毁库存产品及模具设备、在羊城晚报赔礼道歉、赔偿9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郑国森律师/专利代理人接受该知名化妆品牌委托后,积极准备应诉材料,调取证据,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原告201230041274.7、201130442469.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2015年5月4日,曼秀雷敦再次以该两款专利设计属于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为由,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该知名化妆品牌,要求赔偿68万元、停止生产、销毁库存产品及模具设备、登报赔礼道歉。法院以“(2015)长中民五初字00787号”、“(2015)长中民五初字00788号”案受理。曼秀雷敦为证明自己产品的知名度,提供了每年约2亿元的广告费发票作为证据。

2015年6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6223号无效决定书,宣告原告的201130442469.8号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

2015年6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6230号无效决定书,宣告原告的201230041274.7号外观设计专利维持有效。虽然该专利被维持有效,但是被告方在无效宣告程序过程中取得了非常有利的证据——迫使原告方为维持专利有效而承认双方产品的区别特征为显著特征。根据禁止反悔原则,该证据将会在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至此,被告方可谓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案件的进展基本按照代理律师的诉讼策略进行。

案件经过开庭审理,被告方提出了“专利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属重复诉讼”、“原告方在无效程序中已经承认双方产品的区别特征为显著特征”、“原告方证据缺乏关联性”等抗辩观点。

2015年10月19日,曼秀雷敦对“(2014)长中民五初字01496号”、 “(2015)长中民五初字00788号”案提出撤诉申请。

2015年11月30日,曼秀雷敦不再保持强势,接受被告方提出的条件,对剩余的案件达成和解处理。

(文/郑国森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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